welcome to taiwan time:2010/9/2 下午 11:08:49
:::首页>台湾旅游须知>出入境须知
台湾旅游须知

出入境须知

中华民国的签证依申请人的入境目的及身分分为四类:
‧停留签证(VISITOR VISA):系属短期签证,在台停留期间在180天以内
‧居留签证(RESIDENT VISA):系属于长期签证,在台停留期间为180天以上
‧外交签证(DIPLOMATIC VISA)
‧礼遇签证(COURTESY VISA)

入境限期(签证上VALID UNTIL或ENTER BEFORE栏):系指签证持有人使用该签证之期限,例如VALID UNTIL (或ENTER BEFORE) APRIL 8, 1999即1999年4月8日后该签证即失效,不得继续使用。

停留期限(DURATION OF STAY):指签证持有人使用该签证后,自入境之翌日(次日)零时起算,可在台停留之期限。

停留期一般有14天,30天,60天,90天等种类。持停留期限60天未加注限制之签证者倘须延长在台停留期限,须于停留期限届满前,检具有关文件向停留地之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延期。

居留签证不加停留期限:应于入境次日起15日内或在台申获改发居留签证签发日起15日内,向居留地所属之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外侨居留证(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及重入国许可(RE-ENTRY PERMIT) ,居留期限则依所持外侨居留证所载效期。

入境次数(ENTRIES):分为单次(SINGLE)及多次(MULTIPLE)两种。
签证号码(VISA NUMBER):旅客于入境应于E/D卡填写本栏号码。
注记:系指签证申请人申请来台事由或身分之代码,持证人应从事与许可目的相符之活动。(签证注记栏代码表)

部份国家人民来台可免签证,详细数据请查询外交部领事事务局外国人免签证暨落地签证规定

申请护照、签证及文件证明
柜台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08:30~17:00 (中午不休息)
(周六、周日及国定假日不上班)

外交部领事事务局
地址:台北市济南路一段2-2号中央联合办公大楼3-5楼
电话:(02)23432888 (八线)
传真:(02)23432968

 

[ 上一页 ] [ 回页首 ]